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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
用户名称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、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精神,为加强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,要求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一、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危害网络安全,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荣誉和利益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,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宣扬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传播暴力、淫秽色情信息,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,以及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。
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等互联网用户入网后需履行以下责任:
(一)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,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;
(二)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、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;
(三) 采取监测、记录网络运行状态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,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;
(四) 切实落实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,采取数据分类、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;
(五) 网站接入需先备案后接入,不得接入未备案网站,并及时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平台主动办理公安备案;
(六) 实名制要求,应当要求对使用网络的用户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,否则不得为其提供相关互联网服务;
(七) 需主动发现网络或网站的安全缺陷、漏洞等风险,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;
(八) 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,发现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,消除等处置并保存有关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;
(九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(一) 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;
(二)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三)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四) 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;
(五)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。
四、本单位作为信息安全责任主体,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承诺对所用网络和服务器内的信息内容不定期组织自查,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,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,并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工作。
五、用户有义务提供网络资源的使用情况(如IP地址、域名等),主动办理公安机关要求的各项备案。
六、用户申请的信息资源只能供自己使用,不得转让或出租。由于转让或出租造成的不良后果、用户将承担直接和连带责任。
七、用户应切实履行好网络及信息安全义务,如因用户原因造成相关网络及信息安全事故,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。
用户同意遵守本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,如违反规定,将接受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。
用户代表(签字): 用户单位(盖章): 日期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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